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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七章:資源稅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2016-11-11 10:00
來源:立信CPA培訓

(一)減稅、免稅項目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鐵礦石資源稅減按80%征收。
4.尾礦再利用不征收資源稅。
5.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層氣(煤礦瓦斯)暫不征收資源稅。
6.自2010年6月1日起,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3)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4)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5)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6)對衰竭期煤炭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7)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二)出口應稅產品不退(免)資源稅的規定(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1.對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征收資源稅。
2.對出口應稅產品也不免征或退還已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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