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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中的“總收入”梳理
稅收優惠中的“總收入”梳理
不少稅收優惠中都有一個“總收入”(或“收入總額”)的概念,即某項產品(業務)的收入占“總收入”達到規定比例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否則不能享受。那么何為“總收入”?
“總收入”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所有收入?!镀髽I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九項收入,不僅包括營業外收入,還包括企業在會計上不計入收入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會計上計入投資收益或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利息收入”(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貸方)等,因此范圍遠大于企業會計收入,分母收入總額越大,分子收入占比越小。
舉個例子,某高新技術企業2014年取得高新技術產品收入1000萬元,普通產品收入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200萬元,取得股息、紅利100萬元,取得股權轉讓收入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400萬元)。
若按照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計算:比例=1000/(1000+200)×100%=83.33%>6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若按照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之和計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71.43%>60%,也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計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500)×100%=50%<60%,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筆者認為,這里面較需要大家關注的是“轉讓財產收入”,因為轉讓財產可能是虧損,但收入可能很大,尤其是股權轉讓,由于股權轉讓收入金額一般都較大,很多有股權轉讓收入的企業,其“總收入”都被擴大了,導致某項產品的收入達不到規定比例。
為幫助大家學習理解,筆者總結了一下含有“總收入”規定的稅收優惠,不完全之處,歡迎補充。
一、高新技術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較早、較重要、較沒有明確、較有爭議的“總收入”?!陡咝录夹g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第五款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因為涉及到企業能否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優惠,這個“總收入”一直以來爭議很大。
這個爭議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中得到明確,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第8行“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說明對此行解釋道:“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納稅人本年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條第三款規定:“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三、軟件和集成電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十條第四款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3號)第二條規定:“軟件企業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四、西部大開發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條規定:“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第六款規定:“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六、動漫企業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動漫企業經營動漫產品的主營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動漫企業的動漫產品版權出口和對外貿易年收入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自主知識產權動漫產品出口收入占總收入30%以上的;”
雖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動漫企業沒有對“總收入”作出明確規定,但也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