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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梳理及常見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2016-08-26 10:47
來源:立信CPA培訓

一、單位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1、流轉稅
?。?)政策規定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較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較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江蘇省為每人每年3.5萬元)。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請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的條件
從事貨物的生產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主的單位以及提供“服務業”稅目勞務(廣告業除外)為主的單位,如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超過25%,并通過民政局或殘聯資格認定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與每位殘疾職工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為每位殘疾職工按月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同時需要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較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上述所稱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流轉稅優惠政策的申請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取得相關資質認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1、《減免稅審批(備案)申請表》(涉稅事項申請單);2、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3、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4、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5、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6、職工花名冊和殘疾人名冊;7、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首次報送)。
2、企業所得稅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
3、其他稅收優惠
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享受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較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
二、殘疾人個人就業稅收優惠
1、流轉稅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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