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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
發布時間:2016-12-16 13:35
來源:立信CPA培訓

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的行為,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形式實施土地開發利用,和以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開發利用,對加快土地開發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但一些人將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混為一談,簡單認為股權轉讓等同于土地使用權轉讓。這就要求國土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股權轉讓的研究,從理論和法律上澄清錯誤認識,分清哪些是合法行為,哪些是違法行為。為此,本期法制版特邀部執法監察局岳曉武副局長從理論和法律上厘清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這兩個概念,澄清認識。
經濟學、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本來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移,從而使一些人對二者的界限模糊起來。比如,有人認為,在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權也發生了轉移,所以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有關土地稅費,否則,即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
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根本區別在于,股權轉讓是虛擬資本的轉讓,受《公司法》調整,不能認定為任何特定實體資產的轉讓。股東取得股權,意味著取得了對公司一定程度的財產支配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而不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擁有權,只有在公司財產分割時才能確認具體財產的權益。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公司僅有土地使用權),也不能理解為特定財產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是實體資產的轉讓,也是特定資產的轉讓。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一種特定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讓,與股權轉讓有本質的不同。盡管股權轉讓中涵蓋了包括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在內的支配權的轉移,但不能說股權轉讓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特質的不同,使二者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一系列差異。
區別一:構成要件不同
轉讓主體、轉讓標的和轉讓條件均不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轉讓的標的是實體資產,即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體是土地使用權人,即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股東。因此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土地使用權發生了轉移,即在原來合法使用基礎上的再次轉移;二是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存在于兩個民事主體——土地使用權人之間,即轉讓方、受讓方必須在同一時點同時存在。在這種方式下,轉讓雙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約定土地使用權買斷性轉移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后轉讓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權。
股權轉讓,分為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在股權轉讓中,轉讓標的是虛擬資本,即股東登記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東權利和股東責任,而不僅僅是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額,更不是其曾擁有的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公司某項現實財產。股權轉讓主體是擁有公司股權的股東或出資人,而不是公司本身。股權轉讓主體之間的關系表現為公司股東之間與股東和其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因此,構成股權轉讓行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公司股權發生了轉移,在股權轉移中股東構成發生變動;二是股權轉移行為發生在一個民事主體即公司法人內部。就土地使用權而言,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土地使用權作為法人財產時已表現為貨幣化或股份化的形式,是公司法人財產的一部分。股東依法轉讓股權時,只是股東發生變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司法人并未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公司法人財產性質也未發生改變,因此,不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范疇。例如,A與B共同出資組建了C公司,C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之后股東A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了D,此時,C公司的股東變為B和D,但土地使用權人仍為C公司,并未發生變化,因此,不能認定土地使用權發生了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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