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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及發展對策的思考
發布時間:2016-12-07 15:56
來源:立信CPA培訓

[摘要]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始終是人們關注的問題。本文針對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弊端,分析原因,提出對策,使其日趨公正、公平,從而有利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全面發展。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管;弊端;對策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同時個人間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斷擴大,貧富兩極化已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從稅收的調控職能來看,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還遠遠不夠,稅款流失嚴重,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已經越來越難以適應形勢的發展。如何通過深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改革,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提高調節個人收入能力,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成為人們關注的問題。
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完善其制度。一方面能體現個人所得稅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程度;另一方面,也體現出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是稅制實施征管能力的內在因素,同時也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研究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時,重視其征管方法和手段,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征收,特別是對高收入人群征收與監控,增加財政收入,增強財政的調節,關注弱勢群體,幫助困難群眾走出困境,是我國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也體現出先富帶動后富的社會主義優越性。按照稅收理論,某一稅種經濟調控職能的發揮是以稅收組織財政收入職能的實現程度為基礎的。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弊端
1、稅率偏高,稅率檔次設置不合理
有關統計數據顯示,香港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15%,新加坡的為2%—28%、馬來西亞的為1%—29%、日本的為10%—37%、美國的為15%—39%,與這些重要的貿易伙伴國稅率相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5%—45%,明顯偏高,而且稅率檔次的設置不合理。這使得我國出現收入大戶偷逃稅款,稅款嚴重流失的現象。按收入來源不同分類征稅,雖便于操作,但顯失公平,不考慮納稅人負擔不同而以統一稅率征稅,也有悖公平稅負的理念。
2、職能定位不當
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主要稅種,不僅承擔了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職能,同時又是國家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發揮著財政收入和收入分配的雙重職能。就我國現行稅制而言,直接作用于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主要是個人所得稅。但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分配調控方面卻處于“盛名之下,其實難副”的尷尬局面。200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占各稅收入的5 38%,如此規模之小的稅收功能,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分配調控上的作用有限,難以達到人們對其所給予的過高期望。
3、模式有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選擇的是分類稅制模式,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無法按不同家庭負擔和支出情況不同做到區別對待,難以實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以代扣代繳為主要征收方式,納稅人實際上并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這不僅在代扣代繳制度貫徹不利的情況下造成稅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而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現代稅制實施所需具備的重要條件。
4、征管手段單調,征管技術落后,法規不完善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計算機運用主要集中在稅款征收環節,納稅稽查主要靠手工,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財政、政府等等的聯網。各地信息化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使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稅務部門所掌握的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太少,加上個人所得稅的專職稽查人員不多,難以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作經常性的檢查。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則受到稅務部門的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就兩者的關系而言,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內在因素,它的強弱決定了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保證程度,前提條件是稅收制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征管能力發展水平。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同時還有法律的部門配合、稅制配套問題。國際經驗表明,單一的個人所得稅無法有效地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必須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個人財產稅、個人消費稅、社會保障稅等,才能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充分發揮整體調節作用。
綜上所述,正因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諸方面的不足,造成納稅大戶繳稅意識不強,個人所得稅從開始計稅到征繳的整個過程,形成了在“劫富”方面有效,在“濟貧”方面作用不大的怪局面,其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稅收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發揮,這不僅關系到社會安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也關系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解決對策與手段
個人所得稅不僅通過稅種、稅率、稅基調節收入水平及產生收入的要素條件,決定著政府調節收入的力量,決定著市場要素所有者的實際收入水平,而且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著政府通過財政支出進行個人收入調節的力度。正因為此,有關部門應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相關工作改革的力度,充分發揮其“社會調節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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