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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6-09-28 09:39
來源:立信CPA培訓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較具潛力,較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但是,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影響其功能的發揮。
1.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計征模式,對納稅人的不同所得項目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征稅。這種計征模式,雖然能夠簡化稅額的計算手續,并便于對納稅人的不同應稅項目分別進行“源泉扣繳”,但是難以掌握納稅人的總體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會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應稅所得總額較大但分屬若干稅目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輕,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單一、應稅所得總額較小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重,難以真正實現稅負公平。
2.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的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用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以及教育、住房、醫療等開支對納稅人生活費用的影響,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3.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方法,年終不進行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確立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不僅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不平衡。
4.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率及稅收負擔的設計也存在著不盡合理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過多,這與當前國際上簡化稅率結構、降低稅收負擔的所得稅改革趨勢是不相適應的。二是對屬于勤勞所得性質的“勞務報酬所得”與屬于非勤勞所得性質的“財產租賃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20%稅率,未加以區別對待,有悖我國的社會主義分配政策。
筆者認為,從總體上講,應將“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作為改革的目標,以便能切實體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促進實現社會分配公平。鑒于這種稅制模式操作比較復雜,征管難度較大,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條件有限,近期不宜實行。目前要在“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下,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并積極改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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