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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限制因素
發布時間:2016-09-14 13:20
來源:立信CPA培訓

[摘要]市場化改革需要個人所得稅,但個人所得稅在目前現實經濟社會中受到諸多因素限制。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低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成為主體稅種尚待時日,稅政能力不適應、不到位是限制個人所得稅的關鍵因素。分配秩序混亂、制度環境導致的居民納稅意識淡薄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在現有條件下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關鍵是提高稅政能力。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經濟體制;稅政能力;納稅意識;分配秩序
任何一個稅種的開征、良性運行及其在稅制中的地位都需要相應的條件,個人所得稅則需要更高的條件。在較一般的意義上說,決定個人所得稅的因素有三個:一是經濟發展水平,二是經濟體制,三是稅政能力。經濟發展水平客觀上決定個人所得稅稅源的有無及大??;經濟體制狀態決定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制度空間;稅政能力決定個人所得稅制度選擇、設計的是否合適、恰切,決定能否達到既定目標,決定稅收效率。另外,分配機制和納稅意識作為環境因素,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運行的影響至關重要,分配狀況是“硬環境”,納稅意識是“軟環境”。
我國個人所得稅從1980年開征到1994年基本確立起制度框架,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要求,未來應該成為主體稅種。但現實地看,我國個人所得稅運行效果不夠理想,沒能實現稅制設計目標,對高收入調節乏力,甚至是逆調節;征管漏洞很大,稅收流失較多,至少在1/2以上。①進一步看,與國際經驗比較,在現有經濟發展水平之下,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應在10%上下,實際卻不到5%,還存有很大差距。②一方面,改革需要個人所得稅的地位、作用應有大的提高;另一方面,現實經濟社會中相應的條件不充分又限制了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賹€人所得稅稅收流失問題,已見過的一些研究和推證,結論大體一致,即流失量在1/2以上??蓞⒁姶抟悖骸蛾P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思考》,《財政研究》1997年第10期;安體富、岳樹民:《調整我國目前稅負水平的對策》,《中國稅務報》1999年4月22日,第3版。
?、谛斓釕c等:《個人所得稅改革及其對經濟系統的沖擊》,載于項懷誠等著《個人所得稅調節誰》,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頁。
一、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市場化程度低決定個人所得稅成為主體稅種尚待時日
經濟發展水平的核心指標是人均收入水平。人均收人水平直接決定個人所得稅稅基的有無和大小。人均收入水平高,多數人具有納稅能力,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成為可能;相反,人均收入水平低,多數人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能力。實踐表明,不同收入的國家其個人所得稅的發育狀況是極不相同的。20世紀90年代初期,個人所得稅在稅制中的地位,高收入國家中的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分別為41.37%(1992)、41.61%(1989年)、48.75%(1991年),0ECD國家1990年平均為30%;中等收入國家中的泰國、匈牙利、墨西哥分別為9.90%(1992年)、5.54%(1990年)、13.72%(1989年),中等收入水平發展中國家平均為8.55%;低收入國家中的印度、印度尼西亞分別為7.68%(1992年)、6.03%(1991年)。③
?、邸吨袊y計年鑒》1994年,第7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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