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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禮品和獎金個稅處理
發布時間:2016-09-09 13:26
來源:立信CPA培訓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的規定,一、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實務處理
1.在公司年會中向本單位員工,其年會抽獎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性質所得,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
2.在公司年會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如客戶)抽獎及贈送紀念品,應按"其它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稅金由貴公司承擔的,應當倒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比如,向客戶贈送禮品價值80元,則稅前所得為80/(1-20%)=100(元),個人所得稅=100×20%=20(元)。
3.公司高管個人出資的名義抽獎:如是以公司名義進行抽獎,以公司名義對其支付,雖然現金由公司高管個人出資,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計入當月工資總額,計繳個人所得稅。公司高管的出資要作為貴公司取得的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4.如年會抽獎獎品的手機是通訊公司搞活動的贈品,也屬于個人取得的"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計入當月工資總額計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機,應由貴公司取得通訊公司贈品的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5.如年會上,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給員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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