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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擔員工的個稅及社保如何稅務處理
發布時間:2016-06-27 16:30
來源:立信CPA培訓

問題:企業為員工負擔個人工資的所得稅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答:
?、旁趧趧雍贤忻鞔_由企業負擔職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實質是企業世界負擔的職工工資高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名義工資。例如企業付給某職工1000元的稅后工資,意味著企業實際負擔的工資是1010.53元,且已經代扣了10.53元的個人所得稅,所以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計提所得稅時,按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應付福利費”、“工會經費”等科目。貸:應付工資。
?、?、實際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1010.53
貸:現金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10.53
實踐中,有些企業將實際負擔的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作為營業外支出核算的。但就會計核算而言,按工資薪金原口徑列支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不能稅前列支的,按稅法規定作相應納稅調整。另外,如果企業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負擔職工工資新金個人所得稅,實際發放工資時應代扣而未代扣,企業實際代交的,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企業代交后確實無法收回所代交的個人所得稅的,轉入“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實際的罰款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罰款”,貸記“銀行存款”等。此類罰款不能稅前列支。
補充說明:
對于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其他各類代扣代繳的稅款,實踐中有些單位是在“其他應交款”或者“其他應付款”下單設明細核算。從核算工作的實際應用來說并無不可,但因為應交、應付的稅款和其他性質的應繳應付款是有質的差別的,出于明晰性原則要求的考慮,在“應交稅金”科目下進行明細進行核算更為適合?!镀髽I會計制度》也是這樣列舉的。
個人看法:
企業能否將負擔的個稅通過提高應付工資進入成本費用,稅務上關鍵要看勞動合同中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條款是如何約定的。
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負擔,這證明了員工拿到手的工資屬于稅前工資,員工沒有承擔個稅。稅務上可判斷為:企業為他人(員工)承擔債務(個稅),按照上面的方法處理的話,企業是將承擔的個稅進了成本費用。由于該筆開支屬于與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無關的開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不能稅前扣除的。所以企業將負擔的個稅通過提高應付工資額進成本費用進行扣除,是錯誤的。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個稅由企業負擔,企業則可以按照上面的靈活處理,提高應付工資額。
上一篇:個稅計算公式匯總
上一篇: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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