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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員工支付補充醫保如何繳付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單位今年為企業員工按1500元/年.人標準向保險公司支付補充醫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我想咨詢一下:文件中“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工資收入”的“當期”是指支付補充醫保的當月,還是享愛補充醫保服務的全年?(即:將1500元分攤至全年各月分別并入各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中所述,“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是指并入繳付保險金的當月工資,而不是享受保險金的當月,也就是說不能分攤到全年各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